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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太和县**镇**石材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国道交叉口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129.3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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