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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沿寿县丰庄镇中心路行驶至丰庄街道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得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寿县中医院正阳关分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刘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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