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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行政村**自然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3时2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街向**小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属于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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