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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蓝色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儿子刘某乙)从郎溪县**镇**小区驶往**镇**村,当其行驶至**酒店门口后又返回**小区时,在郎溪县**道506公里100米路段支路200米处被执勤的十字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将其带至十字铺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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