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0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G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东城大道顺安镇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