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苑**栋**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村**栋**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N****号小型汽车,沿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穿路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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