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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2********,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1时09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宾东华府小区出来,途径安达市中天壹品小区北门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6月19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39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抓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履行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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