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RB61**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医圣祠街南200米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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