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富平县曹村镇街道成都屋头串串店吃饭饮酒,至23时许,刘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E****7号小型轿车沿峪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村交警中队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25.6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陕西渭南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罗某某、惠明超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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