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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乐陵市**乡**村**号,现住乐陵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银色天津**轿车,由乐陵市黄夹镇**村行驶至***路口处,因琐事与**村村民胡某某、宋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后驾车回家,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2020年3月26日,乐陵市公安局对刘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日,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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