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2********,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鲁******小型轿车沿湖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案发地,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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