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现住山东省成武县**村**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苟村镇祝桥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至祝桥十字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刘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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