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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酒后驾驶鲁******号机动车在原栖霞市某某镇某某桥处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其自动投案。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1.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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