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菜园桥西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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