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75********,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街**号**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自章丘区**大街出发,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因变道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举报,之后民警至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3±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