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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路**号,个体经营,现住长清区**街**宿舍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加长清区**协会聚餐时饮酒。当日20时30分左右,刘某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从长清区**路**商业街**协会办公楼处出发,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与**路路口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2±3.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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