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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号,住址济宁市**区**花园**号楼**单元**楼**西户,济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22时0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后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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