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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住山东省诸城市**街**号**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8时58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从山东省诸城市**街**号**号楼**单元202的家中出发,经薛泰路过胶南到达黄岛,行驶至西海岸新区S7602疏港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位于青岛**新区**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0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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