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街**新村(户籍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7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滨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崂山区滨海公路浦里村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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