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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2********,满族,硕士文化程度,系青岛市**贸易有限公司员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汕头路南向北行驶至鲁商首府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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