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北向南停车起步时与黄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7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黄克毅的经济损失,黄克毅对其表示谅解。
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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