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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丹**银行**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村**社,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GA****号“炫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丹县南关小西门桥头路段时,被在此巡查的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其有醉驾嫌疑,后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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