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高中,山西省******公司第*分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使赵派出所,住晋中市榆次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52分左右,晋中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在汇通北路现场查获车牌号为晋K****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91.9mg/100ml,交警告知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将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抽血。2020年5月12日,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8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血检乙醇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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