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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74黑色某某牌小型汽车从盂县某某饭店回盂县某某镇某某村途中,14时许行驶至盂县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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