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1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AQ9****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龙基南路南5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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