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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珂,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2W****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老电影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83.1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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