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珂,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2W****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老电影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83.1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