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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里**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时20分左右,刘某某酒后驾驶粤GL****号小型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坎区人民大道移动公司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刘某某由于害怕与紧张没有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配合民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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