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酒店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