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国威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广安市广安区小平故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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