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2********,汉族,大学本科,系大连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庄河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B****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庄河市中医医院十字路口处时被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即被带到庄河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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