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03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甘L*****的白色“奇瑞牌”小型汽车,沿庄浪县***路由东向西驶途中,当其驾车行驶至庄浪县***路**北桥十字向西800米(**厂门前)路段时,被处理事故的民警当场查获,发现该刘有酒后驾驶涉嫌,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检测数值为:268.0mg/100ml,民警遂即对刘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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