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张家口市崇礼区**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张家口市清水河路四中家属楼租住房屋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G1****小型轿车沿清水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铁路公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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