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家属楼**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4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PT5**小型轿车从怀化市鹤城区华天酒店停车场开车回家,途径迎丰中路林业局旁铁路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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