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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里**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惠东县**工地里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四两多的牛栏山牌白酒。当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其鄂C6M****号牌小轿车从惠东县**工地出来,沿惠东县石化大道东路段往大亚湾区方向行驶。行驶到大亚湾区红树林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4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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