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成武县**镇**房庙**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成武县南鲁集镇李堂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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