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川Z*****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员秦某某行驶到成都市郫都区郫都区友爱镇楠木路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2mg/100ml。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