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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传祺”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泰和苑东口出发,途径昌林路、长城路行驶至景泰县第二中学大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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