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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百业街交叉路口路段,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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