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木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住山东省德州市**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NG****小客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浦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浦镇大街路口附近,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6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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