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赣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案发时准驾“A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安福县,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号**C*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启栋,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华润万象城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先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
本院认为,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