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村**组**号,持“E”驾驶证,系赣B****S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20年0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S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赣县区**镇往赣县区**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赣县区**镇***大道赣县区**镇路段时,被赣县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储潭中队民警查获。经理化司法鉴定:事发时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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