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沈阳**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号楼**,系辽A****N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N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至沈阳市浑南区学成路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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