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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F******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朱庄口处时,被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6.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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