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43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小型轿车在**村南处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89.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带其到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10月22日血液鉴定乙醇含量为97.01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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