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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乡**庄**里**楼**门**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母亲突发疾病,故酒后驾驶从他人处借来的车牌号为冀B5****的驾驶员教练车,从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与正泰道交叉口附近出发,沿站前路行驶600余米至站前路与兴泰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20/100ml。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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