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3时09分,刘某某酒后驾驶冀R9****号小型轿车沿固安县慧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慧文街与永盛路交口处向北转弯,继续行驶至永盛路与新中东街交口处时,被固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照该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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