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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3********,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现住本村248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并由深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时51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A*****白色雪佛兰科鲁兹牌轿车行驶至安平县南大堤处时,被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3mg/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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