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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班线东杨家庄村东口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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