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A3****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村路口-10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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