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0日14时26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冀CU****小型轿车行驶至昌黎县碣石山大道与205国道交叉口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李某某、母某某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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